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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热线”群众投诉及咨询事项办理表

承办单位

广州市工商局

办理期限

3月27日

反馈方式

发电子邮件并电话通知

 

 

 

转办

事项

广州某先生反映:广州番禺南村镇的大多数小卖部多是假烟,希望工商部门加大力度整治。

办理

情况

番禺分局接到转办的举报件后,立即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了具体地址及字号情况;27日联合区打假办、烟草专卖局、南村打假办对南村镇进行了烟草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对7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店档发出《警示整改通知书》,由区烟草专卖局查扣假烟284包。分局将继续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坚决查处违法经营烟草行为。

如何在网上查询企业资料及信用情况

问  题

希望在网上查询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

处理结果

信访人:

  

你寄给我局的信件,我局已收悉。

  我局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注册号、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核准日期、登记机关、营业期限12项基本登记信息,以及年检信息(年度已检或未检)、企业状态信息(是否已开业、注销或吊销)共14项已在广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sn.com.cn)上向社会公布。根据《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请你登录该网站查询(网站咨询请致电85596566-3305)。如果你需要书面答复请你或委托他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注册大厅(广州市天河路112号一楼)查询。如你查询的公司为个体工商户请与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联系。如你查询的公司经营地址不在广州市,请与公司所在地工商局联系。

  查询方式:1、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企业基本资料查询→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平台→企业查询,查询到上述信息。2、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企业基本资料查询→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平台→ “守合同重信用(红榜)”、“驰名商标企业(红榜)”、“严重违法、违章(黑榜)”企业名单。

股权转让登记,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新旧股东签名?

 问 题

股权转让登记,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新旧股东签名?

  解 答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材料规范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东会决议用于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决议签署后方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签署股东会决议时,股权受让人还不是公司股东,可以不参与股东会决议的签署,但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事项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内容是否相符。

  公司变更股权的同时,需要办理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的登记时,要出具新股东会决议。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在股东会召开同时签署,新股东可以作为列席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他事项,可以不用另行签署新股东会决议。

公司清算组备案与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能否合一?

问 题

公司清算组备案与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能否合一?

解 答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后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因此,公司申请清算组备案时提交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为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为确认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二者决议事项不同,不可合一。

非专利技术可否作为出资?

问 题

非专利技术可否作为出资?

解 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全体股东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出资方式,无需股东另外专门认可。

住所证明如何签署?

问 题

住所证明如何签署?

解 答

  在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中,应当由使用该住所的公司作为承租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说明,作为法人的公司,公司住所租赁合同只需要加盖公章即可。因此,对于公司申请变更地址的租赁合同上无论有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登记机关只需要审查公司有否加盖公章即可。企业承租给属下分支机构作营业场所的,无需企业再出示给分支机构使用的证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前尚无公章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拟设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应予认可。

营业执照期限如何规定?

问 题

营业执照期限如何规定?

解 答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营业期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因此,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并由股东共同约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期限可随股东约定的修改而变动,有数年至几十年或长期不等,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该登记事项反映在营业执照上。如公司章程中并无对营业期限进行具体年限约定,经营场所证明符合要求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中核定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