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申请表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指: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不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行为;在非商品集中流通地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企业外的糕饼店、面包房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