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经济性质变更登记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