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准予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1)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