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与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受理窗口地址 | 咨询电话 |
市 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5房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3楼 | 12315 |
越秀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13号后座 |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13号后座二楼受理大厅 | 83557296 |
荔湾分局 | 长寿西路存善东街3号7楼食品科 | 逢源路128号 | 81937700 |
海珠分局 |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915号1002 |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915号二楼注册大厅 | 89001050 |
天河分局 | 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220食品科 | 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 38839660 |
黄埔分局 | 黄埔区大沙北路81号 | 黄埔区大沙北路81号 | 82481375 |
白云分局 | 广州市机场路棠景南街21号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 | 86078432 |
番禺分局 | 广州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59号 | 广州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审批中心前大堂5、6号窗 | 84620286 |
花都分局 | 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南路2号 | 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5号区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分局注册窗口 | 86823153 |
增城分局 | 增城市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工商局三楼消保科 | 增城市荔城街岗前路与夏街大道交界处工商局一楼注册大厅 | 82753413
82752310 |
从化分局 | 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 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工商局注册大厅 | 87933196 |
萝岗分局 | 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239号办公楼萝岗工商分局202房食品科(萝岗区总部经济区A1栋)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香雪三路3号区政务中心四楼 | 82118601 |
南沙分局 | 南沙区凤凰大道西侧南沙行政中心三期工商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南沙区政府斜对面,蕉门河附近) |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E栋二楼39-41号 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 34687135 |
专业市场分局 | 中山一路金羊一街10号 | 中山一路金羊一街A4栋首层(注册科) | 87328521 |
机场分局 |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主楼一层C8860 |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主楼一层C8860 | 36062314 |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
市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名称当中带有“连锁”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专业市场分局和机场分局负责核发本分局注册登记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辖区分局负责核发本辖区上述食品经营主体以外的企业和业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说明:
(1)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2)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5)企业分支机构不是许可申请人,不需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新设企业的所有投资人均为许可申请人,均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该提交该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新设企业由所有投资人签字盖章。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需标明经营场所出入口,经营场所内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区摆放的位置,标注各区域的用途以及主要设施、设备。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应包含索证索票、验收检查、台帐登记、贮存、摆放、食品质量自检(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等。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2.变更经营场所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变更负责人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负责人的相关决议或证明;
(4)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4.变更许可范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5)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变更经营方式可不需提交此项);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规范要求
(1)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2)申请变更许可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4)除变更相应项目以外,可不必打印《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登记表》。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注销许可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注销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延续许可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 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规范要求
(1)申请补证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2)应注明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名称及具体刊登位置。(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四、注意事项: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分支机构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为租赁合同,须经由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且承租人须为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为他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须同时附上无偿提供人持有该物业或合法租赁该物业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