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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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办事属性:核准 |
办事部门 |
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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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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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开业营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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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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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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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
1.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照; 2.除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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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一、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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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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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892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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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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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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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网址 |
http//www.gzs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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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5593082,85596566-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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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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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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