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广州公司最新章程

广州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州工商注册广州代理注册公司广州公司注册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于  日前到位,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于      日前到位,占注册资本的20%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3项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5、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1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验资机构一份,一份留本公司存案。

 

                                       广州XX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签名(盖章):

 

 

 

 

 

    

  发布日期:2013-06-07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