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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告示

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告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1日开始,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请到专门窗口办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gzsn.com.cn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日期:2013-01-06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