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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下岗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下岗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身份认定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相关人员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
3.《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布日期:2012-03-07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