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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责任与股东的权益

       公司的法人责任与股东的权益 

        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确立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公司能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共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整体,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也就是应由全体股东统一使用、统一经营,不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独立支配、任意分割。 

        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卖出股票,从整体上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这正是体现了公司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依法统一支配公司的全部财产。同时,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债务责任时,也只能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伤务,也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必然结果。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股东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往往只是股东全部财产的一部分,与股东没有投入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负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所以内公司出让了该资产的使用权。这时,出资考虽然还是该项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己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做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服权。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领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 

        公司是独立享有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等,都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然,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做到:
        其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本条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
        其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指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公司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按照社会公榴和商业道德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其三,诚实守信。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必须诚实守信,方能获得他人的信任,他人方能自觉自愿地与其开展业务联系。如果在经营上采用坑获拐骗的手段,不仅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而且也为法律、道德所不容。
        其四,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否诚实守信,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促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化,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其五,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组劳动就业、维护经济秩序、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护环境等。

  发布日期:2012-03-07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