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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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